云南法制报2023-04-03 11:07:28
原标题:超范围诊疗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 患儿误诊夭折 诊所被判担责90%
一场持续的发热、头痛、呕吐后,8岁的患者何某被父母带着辗转多家医疗机构治疗。然而,仅不到一个月时间,这一系列就医却最终以何某的离世告终。在后续处理中,何某父母发现,给孩子治疗的诊所竟没有儿科科目,为何某开具处方的诊所工作人员也非卫生技术人员。何某父母愤而将诊所告上法庭,最终涉事诊所被判对患儿死亡承担90%的责任,赔偿90余万元。
【资料图】
案情 患儿辗转多家就医后不治
2020年8月26日,8岁的何某前往昆明一家区级医院口腔科门诊看牙,被诊断为龋病。当日,何某在该院接受补牙处理。
2020年8月28日至8月30日,何某因发热、头痛、呕吐到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治疗,输液治疗后,其病情并未出现好转。
其间,何某遵医嘱前往该区医院儿科门诊就诊,并完善了相关检查。当日,何某在区医院进行了血常规等检查。血常规检查结果出具后,何某当日返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治疗。
因病情始终不见好转,2020年8月30日至9月3日,何某在父母带领下,前往某诊所就诊,并在诊所接受了贴中药贴、颈椎部梅花针放血等治疗,并降温后给予了灌肠处理。
2020年9月4日凌晨5时,何某突然出现疼痛、发热、呕吐,且较之前更为严重。情急之下,何某父母将其送至某儿童医院,检查过程中,何某处于半昏迷状态,随后陷入了持续昏迷。
2020年9月7日,何某被宣布脑死亡,在呼吸机的辅助呼吸下,何某维持生命体征至9月25日,被宣布死亡。
何某死亡后,为查明死因,其父母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书显示,其死亡原因系化脓性脑膜脑炎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拿着鉴定结果,何某父母悲愤交加,认为患儿的死亡与医疗机构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不无关系,于是将诊所、区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告上法庭。
判决 诊所延误诊疗时机担责九成
另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区医院口腔科门诊在对患儿诊疗过程中,存在口腔专科病情评估不全面,病历书写不规范、不全面的过错,但这一过错与患儿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
区医院儿科门诊对患儿的诊疗过程符合儿科诊疗基本规范。
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患儿诊疗过程存在对病情严重性、全面性评估不到位的过错。该过错与患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加重因素,起轻微作用,建议过错参与度10%以下。
某诊所在对患儿诊疗过程中存在“扁桃体炎”的诊断不合理;中药穴位敷贴治疗不规范;部分直肠给药药物使用不合理;对病情的严重性、复杂性判断不足,未行抗感染治疗,延误诊疗时机的过错。诊所的过错与患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起主要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60%至90%。
另据查明,某诊所经核准的诊疗科目为内科,无儿科科目,为患儿开具处方的工作人员祁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系非卫生技术人员。
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于2020年11月30日针对该诊所在2020年8月30日至9月3日期间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及开具处方书写不规范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对患儿死亡,某诊所承担90%的赔偿责任,支付患儿亲属赔偿款共计900576.65元;某社区服务中心承担10%的赔偿责任,支付赔偿款共计100960.74元;区医院不承担责任。
释法 诊疗超出登记范围 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尚江认为,非法行医行为严重扰乱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容易造成误诊或产生其他医疗危险,不仅严重威胁就诊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利,也可能给就诊人员家庭造成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本案中,某诊所在为患儿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涉嫌非法行医,且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对患儿情况进行合理评估,并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其医疗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并由此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
法院判决诊所承担90%的赔偿责任,既体现了法院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也对医疗机构规范其自身医疗行为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
患儿夭折让人痛心,为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律师提醒医疗机构,依法规范医疗行为,加强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切莫因为侥幸心理害人害己。同时,建议患者自觉提高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生病应前往正规合格的医疗机构就医,以免耽误病情。(姜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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